10月3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了《浙江省關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和單位產品超能耗限額標準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一)、階梯電價加價范圍為八大高耗能行業(紡織、非金屬礦物制品、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造紙和紙制品、化學纖維制造、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和數據中心等9個行業的高耗能重點用能企業(或產品)。階梯電價:重點用能企業超出年度基準能耗的,超出基準能耗的部分按等價值折算成電量,按照0~10%(含)、10%~20%(含)、20%以上三檔執行階梯電價。階梯電價實行年度“即超即加”制度。
企業連續兩年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價標準分別提高至0.15元/千瓦時、0.25元/千瓦時和0.35元/千瓦時。鼓勵高耗能企業提高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用能企業自發自用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可不計入綜合能耗核算。(二)、對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強制性或地方限制性能耗標準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其生產經營用能量按當量值折算成用電量執行懲罰性電價。懲罰性電價:對于單位產品用能量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綜合能耗按當量值折算成用電量,按照超過限額能耗標準0~5%(含)、5%~10%(含)、10%以上三檔執行懲罰性電價加價。懲罰性電價實行“超過限額標準全電量加價”制度。企業兩年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價標準分別提高至0.15元/千瓦時、0.25元/千瓦時和0.35元/千瓦時。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關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和單位產品超能耗限額標準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國家七部委《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1〕689號)等規定,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牽頭編制形成《浙江省關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和單位產品超能耗限額標準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10月3日至11月2日。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節能處。附件:浙江省關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和單位產品超能耗限額標準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